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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債務人有財產、卻堅持沒財產、僅願意還款債務金額一半、
最後經調查、名下有財產進行法院查封拍賣程序。幫受害的債權人拿回血汗錢
查封不論是動產或者不動產,都是由執行法院的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來實施,查封的方法有很多種,在動產方面,通常是使用「標封」,也就是用蓋有法院公印的封條,貼在查封物上。不動產則是使用「揭示」,以載明理由的公文,張貼在查封的不動產之上。
通常法院在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後,當事人雙方對於債務的解決,仍未達成協議時,就會準備下一階段的工作。查封的如果是不動產,要先經過鑑定底價的程序,以後才能把查封財產定期拍賣,用拍賣所得的錢替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,終結強制執行程序。